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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 No.183 62-73
简牍所见秦汉“户人”“家长”新释——兼论秦汉国家权力对基层家庭的治理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秦汉身份秩序与社会结构研究”(项目编号:21AZS00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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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2-10
出版时间: 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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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简牍所见秦汉“户人”是国家授予田宅、爵位的法律主体,也是户下私奴婢的所有者,官方可通过“户人”管理基层家庭。简牍诏令所见“家长”并非传统的“尊长”,而是一种狭义的法定身份。“家长”需要承担向官方申报、审查相关租税的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户人”与“家长”均是国家治理基层家庭过程中,利用行政手段赋予家户管理者的法定称谓。无论是刚性的“分异令”政策,还是柔性的“名田宅”制,都共同促使基层社会形成小家庭模式,也使得“家长”与“户人”趋于统一。

Abstract:

As seen in bamboo slips, during Qin and Han dynasties, “Huren” was the legal subject of land, house and title of nobility, as well as the owner of private slaves listed in the household register. Through “Huren”, the official authorities could manage the grass-roots families. Meanwhile, in legal edicts, “Jiazhang”was also a specifically legal identity, which wa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meaning of this word such as “patriarch”. “Jiazhang” needed to undertook the due obligations of declaring and scrutinizing household taxes to the government, and was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Both “Huren” and “Jiazhang” were the legal titles given by the government to the managers of households during the process of national governance of the grassroots family. Whether the compulsory policy “Divided Household(Fenyi Ling)” or the flexibility system of“Granting Homestead(Ming Tianzhai Zhi)”,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small families mode in the grass-roots level, which have also led to the convergence of “Huren” and “Jiazhang”.

参考文献

(1)[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0-41页;李淑媛:《争财竞产--唐宋的家产和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页;[日]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张鹤泉译,中华书局,2010年,第64页注释2。

(2)于振波:《户人与家长--以走马楼户籍简为中心》,《走马楼吴简续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7年,第1页;罗彤华:《“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唐代户主身份研究》,高明士编:《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二):家内秩序与国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0-21页;张文江:《秦汉家、户法律研究--以家户法律构造为视角》,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第177、178页;钟良灿:《秦汉时期的户人与家长》,《文史》2019年第3辑。

(3)韩树峰:《汉唐承户制度的变迁》,《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01-102页。

(4)吴毓江:《墨子校注》卷七《天志上》,中华书局,1993年,第287页。“若处家得罪于家长,犹有邻家所避逃之”。[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第247页;张文江:《秦汉家、户法律研究--以家户法律构造为视角》,第148页。

(1)《汉书》卷二《惠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第91页;《资治通鉴》卷一八四《梁纪四·高祖武皇帝四》,中华书局,1956年,第4636页;韩树峰:《汉唐承户制度的变迁》,《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第109、113页。

(2)于振波:《户人与家长--以走马楼户籍简为中心》,《走马楼吴简续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7年,第22-23页;钟良灿:《秦汉时期的户人与家长》,《文史》2019年第3辑。

(3)[日]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张鹤泉译,第64页注释2。

(4)侯旭东:《什么是日常统治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0年,第90页。“大事”常常会由于特别而被书写于史料中,而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日常“琐事”,例如日复一日的重复某一项事情,在日常被认为是司空见惯的行为,往往因为平常最终被遗忘。

(5)[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第301页;韩树峰:《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第98页;罗彤华:《“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唐代户主身份研究》,第20-21页;钟良灿:《秦汉时期的户人与家长》,《文史》2019年第3辑,第18页。

(6)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日]鹫尾佑子:《中国古代の専制国家と民间社会--家族·风俗·公私》,立命馆东洋史学会,2009年,第44页。

(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2页。

(8)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16-217页。

(1)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21页。

(2)(3)(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3页,第55页,第52页。

(5)高敏:《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见氏著:《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29页。

(6)《汉书》卷一下《高帝纪》,第54页。

(7)荆州博物馆、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著:《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第191页。

(8)(9)《汉书》卷二《惠帝纪》,第87页,第91页。

(10)《汉书》卷三《高后纪》,第96页。

11[日]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栗劲、霍存福、王占通、郭延德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131页。

12《后汉书》卷三《章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第152页。

13朱雪源、李恒全:《“赐民爵”“赐牛酒”与汉代普惠性社会福利研究》,《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14《汉书》卷三《文帝纪》,第108页。

(1)《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44、153页。

(2)《汉书》卷三《文帝纪》,第108页。

(3)赐酒令中“女子”有两种解释。1.一般女性,2.女性为户主之户,学界目前普遍赞成后者。于琨奇:《“赐女子百户牛酒”解:兼论秦汉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9年第1期;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第112页;高凯:《从居延汉简看汉代的“女户”问题》,《史学月刊》2008年第9期;李欣:《秦汉时期“赘婿”和“女户”的综合考察》,《文博》2010年第2期。

(4)《后汉书》卷二《显宗孝明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第92页。

(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6年,第203页。

(6)袁延胜:《论东汉的户籍问题》,《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张荣强:《从户下奴婢到在籍贱民身分转变的考察》,《历史研究》2020年第4期。张荣强先生认为秦汉时期私奴婢是作为民户的家赀登记于财产簿,直到魏晋之际私奴婢才以“人”的身分注入户籍。

(7)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2期;施伟青:《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杨际平:《秦汉户籍管理制度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1期;陈爽:《走马楼吴简所见奴婢户籍及相关问题》,《吴简研究》(第1辑),崇文书局,2004年;于振波:《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下奴婢”》,《船山学刊》2005年第3期;连先用:《秦汉、孙吴私奴婢户籍问题再议--以简牍资料为中心》,《古代文明》2023年第3期。

(8)钟良灿:《家国之间: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史学月刊》2022年第5期。

(9)钟良灿:《家国之间: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史学月刊》2022年第5期;连先用:《秦汉、孙吴私奴婢户籍问题再议--以简牍资料为中心》,《古代文明》2023年第3期。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54页。

(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叄)》(释文修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18年,第153页。

(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26页。

(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0页。主要参考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155页。

(5)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39页。

(6)陈松长:《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年,第54-85页;具体简文参见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86-290页。

(7)严可均辑:《全汉文》卷四二《王褒》,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34页。

(8)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中西书局,2015年,第167页。

(9)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24页。

(10)徐幹撰,孙启治解诂:《中论解诂·民数》,中华书局,2014年,第364页。

11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774页。

(1)吴毓江:《墨子校注》卷七《天志上》,中华书局,1993年,第287页;[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第301页。

(2)整理者注:“和,双方同意,与‘强’为对立词。”纪婷婷认为此处“和”为“私”之误写。荆州博物馆、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197页,纪婷婷:《胡家草场汉简〈少府令〉〈卫官令〉试析》,《简帛》第二十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第47页注释4。

(3)荆州博物馆、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第197页。

(4)(5)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文物考古所等编:《悬泉汉简》(叄),中西书局,2023年,第399页,第442页。

(6)《史记》卷三〇《平准书》,中华书局,1959年,第1418页。

(7)柳春藩:《论汉代“公田”的“假税”》,《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纪婷婷:《胡家草场汉简〈少府令〉〈卫官令〉试析》,《简帛》第二十三辑,第43-52页。

(8)有学者认为《兵令》应为《算令》。王伟:《悬泉汉简札记一则》,《简帛网》,http://www.bsm.org.cn/?hanjian/5197.html,2009年2月24日。

(9)《史记》卷三〇《平准书》,第1430页。

(1)[日]宫宅洁:《中国古代刑制史研究》,杨振红、单印飞、王安宇、魏永康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2页。

(2)杨振红:《汉代算车、船、缗钱制度新考--以〈史记·平准书〉为中心》,《文史》2007年第4期;王彦辉:《秦汉时期的财产税》,《秦汉户籍管理与赋役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16年,第171页。

(3)[日]宫宅洁:《中国古代刑制史研究》,杨振红、单印飞、王安宇、魏永康译,第53页。出土该简第三层中有诸多成帝时期简牍,所以很可能是西汉末年的简。

(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140页。

(5)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13年,第311上。“辞,讼也”。诸辞者,解释为提起诉讼者。

(6)徐坚等:《初学记》卷四《岁时部》,中华书局,1962年,第68页。

(7)罗彤华:《“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唐代户主身份研究》,高明士编:《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二):家内秩序与国法》,第20-21页。

(8)胡平生、张德芳编《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61页。

(9)王彦辉:《秦汉户籍管理与赋役制度研究》,第170-171页。

(10)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第87页。

11《史记》卷三〇《平准书》,第1430页。

12向艳红:《秦汉市籍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2022年,第46页。

(1)《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24页。关于“律”,颜师古认为此律应为“武帝时赋敛繁多,律外而取,今始复旧”后的汉律,属于临时税。

(2)马端临撰:《文献通考》卷一七《征榷考四》,中华书局,2011年,第480页。

(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卷一四《户律》,中华书局,1985年,第1636页。

(4)于振波:《户人与家长--以走马楼户籍简为中心》,《走马楼吴简续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7年,第1页;张文江:《秦汉家、户法律研究--以家户法律构造为视角》,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第177、178页;钟良灿:《秦汉时期的户人与家长》,《文史》2019年第3辑。

(5)秦汉家庭主要依据家庭代际层次与亲属关系划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与联合家庭三类。其中“核心家庭”最早由美国人类学家G.P默多克提出,主要由一对夫妻及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组成。法国社会学家F.勒普累最早提出“主干家庭”,由一对夫妻及其已婚子女组成,或指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及第三代组成的家庭。G.P默多克最早提出“联合家庭”,是家内存在任何一代包含两对及其以上夫妻。参见邓伟志、徐新:《家庭社会学导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3-44页;张国刚主编:《中国家庭史》,人民出版社,2013年;贾丽英:《秦汉家庭法研究:以出土简牍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

(6)《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

(7)《晋书》卷三〇《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第925页。

(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第203-208页。

(1)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中华书局,2008年,第19、32页。

(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怀化市文物处、沅陵县博物馆:《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

(3)黄盛璋:《湖北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文物》1974年第6期;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4)关于木牍年代,彭浩先生认为“二年”为武帝建元二年(前139),参见朱江松:《罕见的松柏汉代木牍》,荆州博物馆编著《荆州重要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09-212页。木牍释文参见袁延胜:《秦汉简牍户籍资料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309-310页。

(5)天长市文物管理所、天长市博物馆:《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11期。

(6)连云港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第77-78页。

(1)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文物考古所等编:《悬泉汉简》(壹),中西书局,2019年,第527页;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文物考古所等编:《悬泉汉简》(贰),中西书局,2020年,第300、315页;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文物考古所等编:《悬泉汉简》(叄),中西书局,2023年,第316、514、515、516、518、520、526、529页。

(2)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

(1)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文物考古所等编:《悬泉汉简》(叄),第514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691;K232

引用信息:

[1]徐桐.简牍所见秦汉“户人”“家长”新释——兼论秦汉国家权力对基层家庭的治理[J].中华文化论坛,2024,No.183(01):62-73.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秦汉身份秩序与社会结构研究”(项目编号:21AZS006)阶段性成果

发布时间:

2024-02-10

出版时间:

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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